房屋,父母,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提問: 真誠請教,離婚了我這種情況房子的產權如何辦理 問題補充: 協議離婚了,辦理離婚證時并沒有對唯一的共同房產有什么約定.離婚后,前夫決定將署名是他的結婚第三年(05年7月)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給我.于是我們以雙方簽字的形式補了一份離婚協議,署名房子歸我,欠他父母的20萬首付由我償還,以后每月的公積金房貸款由我償還.象這種情況我應該怎么辦呢.購買房子時首付28萬,他父母借20萬(當時以夫妻名字寫了借條),我們自己付8萬.又夫妻名義共同申請20年還清的26萬公積金房貸.現在只有購房合同,沒有房產證.請問1.我和前夫共同簽字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2.什么時候才可以辦理房產過戶呢?3.這樣情況要交多少錢呢?多謝了 医师解答: 1.我和前夫共同簽字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因存在貸款問題,可需要貸款銀行同意,否則可能有協議無效之虞。
2.什么時候才可以辦理房產過戶呢?
無產權證,無法過戶。
3.這樣情況要交多少錢呢?
答案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henk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